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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利剑高悬 严惩违法犯罪

  《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三年来,在监管职责界定、法律适用主体、食品安全事故处罚等方面都在逐步完善,也为依法监管、严惩食品安全渎职、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三年来,政府各个职能部门形成强大合力,扎实工作,一大批食品安全违法案件被立案查处,相关犯罪人员被严惩;消费者食品安全维权意识、能力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举报工作积极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多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并保持向好的趋势,食品安全法治建设迈向了新的阶段。
  消费者维权案 武汉市民获10倍赔偿
  2009年5月20日,武汉市市民谢小姐在某店买了6小袋清江野鱼,共花费9.3元,竟在其中吃出一颗黄黄的牙齿,谢小姐将此事投诉到工商部门。按照新的《食品安全法》,如购买到问题食品,消费者最高可以索赔10倍价款,经执法人员调解,该店铺方面主动提出按照10倍价款赔偿,即93元,同时赔偿谢小姐误工费、路费等407元,共计500元。
  在武汉之后,陕西、湖南、内蒙古等地也陆续出现10倍赔偿案例,消费者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提高。
  全国首例食品包装案 两商家被处10倍罚款
  2010年5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了全国首例食品包装案。原告北京凯发环保技术咨询中心称,2012年3月3日,员工邢某在老边饺子馆和东来顺金源饭庄购买了50个餐盒,用于分装员工的午餐。经鉴定,这些餐盒中正己烷蒸发残渣均超出国家标准20倍,乙酸蒸发残渣则超标近150倍,对人体有极大危害。法院认为,两饭店有义务提供安全的餐具、餐盒供顾客使用,根据《食品安全法》,判决两饭店赔偿10倍餐盒款220元。
  销售三聚氰胺严重超标奶粉案 两被告人均被判有期徒刑
  2010年,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一审、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了一起销售三聚氰胺严重超标奶粉案件。2008年9月至10月,被告人代文明将受“三鹿奶粉事 件”影响而被客户退货的奶粉藏匿。2010年5月,代文明将38 吨奶粉更换外包装后销售给孙学丰,销售金额共计42.56万元。孙学丰将该奶粉以62.51万元的价格转售给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销售金额,判处被告人代文明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85.12万元;判处被告人孙学丰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25.02万元。
  河北多起制售假冒食品案 10余人获刑并处罚金
  2011年8月30日,河北司法机关分别在石家庄、唐山、保定三地判处五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和有毒食品案件,多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经法院查实,石家庄市喜汁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假冒“美汁源果粒橙”、“可口可乐”等产品,公司法人杨茂群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李明伙同韩玉堂、王霜在明知销售的葡萄酒、白酒是质量不合格产品的情况下,共出售5万多元的伪劣酒品,被分别判处2~4年有期徒刑;宋世柱单独或伙同他人在出租屋内自行灌装“茅台”、“五粮液”等多种名酒销售市场,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河南瘦肉精案 第一被告人被判死缓
  2011年7月25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河南“瘦肉精”案中的刘襄、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等5名犯罪嫌疑人一审宣判。5名罪犯在明知使用盐酸克伦特罗饲喂的畜禽被人使用后,可能对人体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情况下,私自秘密研制销售盐酸克伦特罗,构成共同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成立,其中主犯刘襄制售“瘦肉精”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主犯奚中杰制售“瘦肉精”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三人也分别被判9~15年有期徒刑。
  另外,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二团、杨哲、王利明作为沁阳市柏香镇动物防疫检疫中心站工作人员,疏于职守,王二团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杨哲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王利明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上海染色馒头案 主犯一审被判刑9年
  2011年9月26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对“染色馒头”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维禄等3名被告人在未经风险评估的情况下,擅自在食品中扩大添加剂的使用范围,违反了有关食品安全的强制性规范以及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其中,主犯叶维禄被判有期徒刑9年,处罚金65万元;徐剑明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谢维铣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江苏特大制售问题牛肉案 主犯获有期徒刑15年
  2011年1月4日,无锡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在该市捣毁一个特大生产销售假牛肉窝点,现场抓获高奇等28名涉案人员,查扣假卤牛肉19.8吨,用于制作假牛肉的猪肉120 余吨。经查,犯罪嫌疑人自2008年9月以来,以购入的老母猪肉为原材料,使用亚硝酸钠、磷酸盐进行腌制,利用胭脂红、红曲粉进行上色,冒充卤牛肉批发销售。2011年8月,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主犯高奇被判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80万元;朱春玲被判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万元;其他案犯也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至6个月不等。
  沈阳激素豆芽案终审 5名被告人分别获刑
  2012年2月29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近年该地区最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来自北镇市正安镇蹇屯村蹇明志、杨桂荣夫妇等,在沈阳长期使用非食品添加剂生产豆芽并销售,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蹇明志等5名被告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4年不等。
  福建病死猪肉案 主犯被判刑11年
  2012年3月8日,福建福清市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生产、销售病死猪肉案件。经查实,被告人胡昌彬和柯名治合伙,将捡回来的以及从被告人黄圣华、杨金河、陈国亦等处收购的百余吨病死猪进行宰杀、加工后销往山东、浙江、福建等地,销售金额达54万元。2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4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分别被判处11年6个月至1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南京瘦肉精渎职案 4名官员玩忽职守分别获刑
  2012年4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对南京“瘦肉精”渎职系列案进行一审宣判: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岳邦超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王健、周炳祥、王吉林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3月,江苏省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抽检的南京建邺区兴旺屠宰场134头生猪尿液中,有132头被检出含有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等成分,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公诉机关指控4名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
  江苏首例地沟油案审结 被告人获刑3年
  2012年5月23日,常熟法院审结了江苏首例“地沟油案”。法院认为,被告人杨爱国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食用油”,明知他人将其生产、加工的“地沟油”作为“食用油”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